(2012)昌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与齐学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齐学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昌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郭立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可江,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学海,昌邑市人。原告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学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可江、被告齐学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9月承包我公司车间地面及路面混凝土预制工程,从我公司先行支取现金2000元,但在工程完工结算时,由于疏忽,该款没有从总价款中扣除,致使被告比合同约定的价款多支取了2000元。后虽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现金2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辩称,一开始我确实预支了2000元,最后结算时因我在合同外又多干了一部分工程,这部分工程约4000元,厂长郭立峰跟我说这两头就长短补齐了,不用计较了,我也没有再要这部分多余的钱。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车间地面及路面水泥混凝土预制,原告购材料,被告包清工(包括一切机械整理地面)。车间地面与路面单价为每平方12.00元,铺水泥管道每米20.00元。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平方数由原告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2011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31200元。2011年9月1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齐学海打车间地面贰仟元正。¥2000元正欠款人:齐学海2011年9月10日”。被告认可预支了2000元工程款,但主张实际施工中多出约4000元工程量未结算,已经抵顶了,不存在返还原告工程款的问题,并提供单方记录的多出工程量的说明,原告方不认可,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证明一份、被告提供的图纸复印件一份、说明一份、合同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缆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双方结算后,被告多支工程款应予返还;被告主张在实际施工中多出工程量未结算,已经相互抵顶,但其提供的单方记录原告方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对被告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学海返还原告昌邑市汇丰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国华审判员 刘斐斐审判员 付明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宋巧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