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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舒俊奥与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俊奥,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舒俊奥,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展波,男,回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本市东昌府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1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未向本庭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3月21日,被告展波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现金50000元伍万元整展波。”原告在开庭时陈述,自己和被告是同学,该款是2012年3到21日被告借的,自己支付的现金,被告一直未还。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展波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故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展波没有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展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舒俊奥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麻建萍审判员  张 焱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国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