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俊州、李学义、尚保全、尚起彪、崔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俊州,李学义,尚保全,尚起彪,崔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511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该社理事长。被告王俊州,男,56岁。被告李学义,男,59岁。被告尚保全,男,50岁。被告尚起彪,男,62岁。被告崔毅,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俊州、李学义、尚保全、尚起彪、崔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保平审 判 员 霍璐婷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芳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