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玉广诉张玉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48号原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乙,女。委托代理人:刘龙,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