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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张洪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张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30-1号原告张丽华。被告张洪霞。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鄂茅箭民一初保字第213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件需要,需解除对张丽华、张洪霞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洪霞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张丽华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东审 判 员  冀思安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怡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