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甄某与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云清,马建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甄云清。被告马建业,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前磨头镇前磨头村9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云清与被告马建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甄云清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甄云清负担。审判员 赵贵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