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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马现涛与朱晓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现涛,朱晓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760号原告马现涛,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燕冰,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晓威,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马现涛与被告朱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现涛诉称,2011年10月26日被告因做生意借原告现金4万元,口头约定按月息2分计息。由被告亲笔写下借据。2012年12月份原告又向被告要账,被告说一月给一万,但至今分文未给。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并从2011年10月27日起按本地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朱晓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6日被告因做生意借原告现金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马现涛现金肆万元整(40000),朱晓威,2011年10月26日。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4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晓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现涛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谢立新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