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家庄信用社与刘岩、李金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家庄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彦辉,主任。被告刘岩。被告李金霞。被告马彪。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家庄信用社诉被告刘岩、李金霞、马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家庄信用社于2013年5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家庄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家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453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家庄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