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霍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霍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史世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