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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霍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霍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霍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史世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