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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与唐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唐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207-2-8号。法定代表人:周林,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灿,重庆圣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俊,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唐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沙法民初字第04747号民事判决。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唐俊对该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7日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林及委托代理人殷灿、上诉人唐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4日,唐俊开始进入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没有依法为唐俊缴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9月30日,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与唐俊签订《2009年度劳动用工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岗位为出纳,该合同第8.1.1条约定: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克扣或无故拖欠唐俊工资(包括效益工资),除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唐俊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5%的经济补偿金。2011年8月31日,唐俊以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提出辞职,并从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单位离职,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认为唐俊自己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且系自己辞职,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不应当支付唐俊经济补偿金、并且唐俊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等。由于唐俊认为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12年1月20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加班工资等,该委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渝沙劳仲案字(2012)第238号仲裁裁决,裁决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支付唐俊工资225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689.66元、加班工资2482.76元等。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提供并经唐俊认可的工资表载明: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单位从2008年7月开始至2009年3月按324元/月向唐俊支付了社会保险费,从2009年4月开始至2010年4月按378元/月向唐俊支付了社会保险费,从2010年5月开始至2011年7月,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打款的方式向唐俊支付工资,唐俊所得的实发金额略有出入,但出入很小。其中,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打入唐俊银行卡上的金额分别为: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打入唐俊银行卡上的金额分别为:2010年5-6月均为2250元,2010年7月2240元,2010年8-9月均为2250元,2010年10月2245元,2010年11月2215元,2010年12月2225元,2011年1月2245元,2011年2月2250元,2011年3月2240元,2011年4-6月均为2245元,2011年7月2204元。唐俊2008年7-12月每月实际领取的金额除7月份为2000元外,其他5个月均为2050元(其中每月均包含社会保险费324元)。唐俊2009年1-12月每月实际领取的金额为:1月2050元(包含324元社会保险费)、2月2040元(包含324元社会保险费)、3月2050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24元)、4-10月均为2050元(其中每月均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11月为2040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12月为2045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唐俊2010年1-4月每月实际领取的金额分别为:1月2045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2月2050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3月2235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4月2245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审理中,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唐俊2011年8月的工资为2250元,唐俊对此也无异议,唐俊同时自愿放弃要求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9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但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坚持要求判如所请,唐俊坚持认为自己存在加班事实,要求判决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支付唐俊加班工资、高温补贴等。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诉称,唐俊于2007年11月到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处工作。2011年8月25日唐俊提出离职申请,于2011年9月在其他单位就业。唐俊提出离职申请后,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多次通知其领取2011年8月份工资,但唐俊均未领取,因此,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且,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在征得唐俊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了唐俊,由唐俊自行购买保险。同时,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安排了调休,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及休年休假的问题。唐俊无权要求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再次支付社会保险费用,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也不应当赔偿唐俊失业保险金损失等。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系自行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与事实不符,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不服该委作出的渝沙劳仲案字(2012)第238号仲裁裁决,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不承担支付唐俊加班工资2482.7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689.66元的义务。唐俊辩称,唐俊有加班事实,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加班工资;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未依法安排唐俊休年休假,应当依法支付唐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以及病假工资等,请求法院驳回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并非劳动者提出的要求均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只有劳动者的合法正当的权益方受法律保护。针对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原审法院评判如下:一、关于唐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的二倍工资。本案唐俊的入职时间是2007年11月14日,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至迟应当于2008年1月31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向唐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由于本案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在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唐俊有权要求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至迟到2009年1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总额确定之日,唐俊即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并且应当在2010年1月1日前提出权利主张,但唐俊直至2012年1月20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唐俊要求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超过了仲裁时效,依法不能得到支持。至于唐俊主张的2010年2月至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尽管双方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在该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双方从2010年1月1日起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从2010年2月1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向唐俊支付共计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至迟到2011年1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总额确定之日,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即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并且应当在2012年1月1日前提出权利主张,但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直至2012年1月20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要求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超过了仲裁时效,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综上,对唐俊要求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关于唐俊主张的高温补贴问题。根据《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和生命安全。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但是,本案唐俊工作的场所在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单位的办公室内,并且办公室内有空调设施,并不属于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情形,不符合支付高温补贴的条件。因此,唐俊要求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支付高温补贴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三、关于2011年8月工资及加付补偿金的问题。由于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唐俊一致确认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2011年8月份工资2250元,予以确认。至于加付补偿金问题。虽然双方200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但该合同期限只有一年,已经履行完毕,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唐俊的此项主张并无合同上的依据,不予支持。并且唐俊主张的2011年8月份工资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唐俊主张加付补偿金问题应当先由劳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唐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经过上述先行处理程序,对唐俊主张的加付补偿金不予支持。因此,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2011年8月份工资2250元。四、加班工资及加付补偿金问题。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根据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举示的工资发放表记载的唐俊出勤天数、工资支付项目及金额可知,唐俊2008年7月至12月的出勤天数分别为:7月25天、8月25天、9月22天、10月22天、11月22天、12月22天;唐俊每月实际领取的金额除7月份为2000元外,其他5个月均为2050元(其中均包含社会保险费324元)。由于国家法定的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并且社会保险费依法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唐俊的工资时应当将领取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予以扣除。因此,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2008年7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即为2047.27元[(2000元-324元)÷21.75天×(25天-20.83天)×200%+(2050元-324元)÷21.75天×(25天+22天+22天+22天+22天-20.83天×5个月)×200%=2047.27元]。唐俊2009年1月至12月的出勤天数分别为:1月22天、2月22天、3月22天、4月22天、5月21天、6月22天、7月20天、8月23天、9月25天、10月16天、11月20天、12月22.5天;唐俊在此期间每月实际领取的金额为:1月2050元(包含324元社会保险费)、2月2040元(包含324元社会保险费)、3月2050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24元)、4-10月均为2050元(其中每月均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11月为2040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12月为2045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由于国家法定的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并且社会保险费依法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唐俊的工资时应当将领取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予以扣除。由于唐俊2009年7月、10月、11月出勤天数没有超过国家法定的工作日天数,不存在加班事实,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不应当支付唐俊加班费。因此,扣除上述3个月之外,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2009年的加班工资分别为:1月185.69元[(2050元-324元)÷21.75天×(22天-20.83天)×200%=185.69元];2月184.62元[(2040元-324元)÷21.75天×(22天-20.83天)×200%=184.62元];3月185.69元[(2050元-324元)÷21.75天×(22天-20.83天)×200%=185.69元];4-6月和8-9月1360.66元[(2050元-378元)÷21.75天×(22天+21天+22天+23天+25天-20.83天×5个月)×200%=1360.66元];12月255.99元[(2045元-378元)÷21.75天×(22.5天-20.83天)×200%=255.99元];以上合计2172.65元。唐俊2010年1月至4月的出勤天数分别为:1月19.5天、2月19天、3月21.5天、4月21天;唐俊每月实际领取的金额分别为:1月2045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2月2050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3月2235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4月2245元(包含社会保险费378元)。由于国家法定的月工作日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并且社会保险费依法不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唐俊的工资时应当将领取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予以扣除。由于唐俊2010年1月、2月出勤天数没有超过国家法定的工作日天数,不存在加班事实,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不应当支付唐俊加班工资。因此,除上述2个月之外,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2010年3月、4月的加班工资分别为:3月114.41元[(2235元-378元)÷21.75天×(21.5天-20.83天)×200%=114.41元];4月29.19元[(2245元-378元)÷21.75天×(21天-20.83天)×200%=29.19元];以上合计143.60元。至于唐俊所称的其他时间的加班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唐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否则唐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唐俊为此举示了以下证据:1、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单位内部发文“关于端阳节放假时间的通知”,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该通知的记载可以看出,唐俊在该节日期间的2008年6月9日存在1天加班事实,但并非国家法定假日端午节当天,仅属于双休日调休,因此,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休息日的标准支付唐俊该天的加班工资。但是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唐俊2008年6月份的月工资情况,由于唐俊2008年7月份的工资为1676元(2000-324元=1676元),结合唐俊2008年7月份及之后的工资变动情况,确定唐俊2008年6月份的工资为1676元。故,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2008年6月9日的加班工资154.11元(1676元/月÷21.75天×1天×200%=154.11元)。由于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劳动者只要依法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即不属于超过诉讼时效,故对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关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2、收据,虽然该证据加盖了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单位的财务章,但该证据载明的时间2008年9月8日系星期一,并非星期六或星期天,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唐俊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3、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现金收、缴记录,该证据并未加盖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单位印章,也无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单位其他人员签字确认,且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4、2009年员工假日加班/休假统计表,该证据并未加盖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单位印章,也无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单位其他人员签字确认,且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5、2009-2010年重庆医科大学春季教材现场配售工作安排,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唐俊加班的事实,该证据上明确记载唐俊属于本次现场配售教材的其中一个工作组的成员之一,并且2010年2月27日和28日是周六和周日,可以认定唐俊存在加班的事实。由于唐俊2010年2月的工资为1672元(2050元-378元=1672元),因此,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2010年2月27日和28日的加班工资307.49元(1672元/月÷21.75天×2天×200%=307.49元)。6、各高校教材现配项目发书时间公示,该证据并未加盖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单位印章,也无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单位其他人员签字确认,且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况且,该证据上也没有唐俊的名字,不能证明唐俊存在加班的事实。6、关于召开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讨会的通知及工作证、出席证,该通知第三条为“报到时间、地点及联系人”,报到时间为2011年6月10日(星期五)下午,唐俊系联系人之一,上述记载仅能证明唐俊2011年6月10日下午负责了本次会议的报到工作,并不足以证明唐俊次日加班参加会议的事实,工作证、出席证均无唐俊的名字,不能证明唐俊存在加班的事实,因此,对唐俊举示的该组证据不予采信。综上,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的加班工资为:2008年7月至12月2047.27元,2009年1月至12月2172.65元,2010年3月至4月143.60元,2008年6月9日154.11元,2010年2月27日和28日307.49元,以上合计4825.12元。对于其他部分,由于唐俊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关于加付补偿金问题。由于双方200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克扣或无故拖欠唐俊工资(包括效益工资),除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唐俊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5%的经济补偿金。虽然加班工资属于广义上的工资中的一种,但是从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看,双方对工资专门例举了包括效益工资,并未例举其他类别,可见,双方在此明确的工资仅为狭义上的工资,并未包括加班工资,因此,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唐俊未支付2009年加班工资的加付补偿金。至于唐俊主张的其他加付补偿金问题,并无合同的约定,并且拖欠加班工资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唐俊主张加付补偿金问题应当先由劳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唐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经过上述先行处理程序。故,对唐俊主张的加付补偿金问题不予支持。五、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付补偿金。本案唐俊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11月14日,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唐俊有权享受的年休假应当从2008年11月14日开始起算,计算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2011年8月31日,按每年5天计算,即2009年5天,2010年5天,2011年3天。由于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并未举证已经安排唐俊休年休假或者唐俊自愿放弃休年休假,因此,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具体如下:1、唐俊2009年的年休假工资问题。2009年1月至12月唐俊每月实际领取的扣除社会保险费、加班费外的金额分别为:1月1726元、2月1716元、3月1726元、4-10月均为1672元、11月1662元、12月1667元。故,2009年唐俊的月平均工资为1683.42元((1726元/月×2个月+1716元+1672元/月×7个月+1662元+1667元]÷12个月=1683.42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2009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为773.99元((1683.42元/月÷21.75天×5天×200%=773.99元)。2、唐俊2010年的年休假工资问题。2010年1月至12月唐俊每月实际领取的扣除社会保险费外的金额分别为:1月1667元、2月1672元、3月1857元、4月1867元、5-6月均为1872元、7月1862元、8-9月均为1872元、10月1867元、11月1837元、12月1847元。故,2010年唐俊的月平均工资为1830.33元((1867元/月×2个月+1872元/月×4个月+1862元+1837元+1847元+1857元+1672元+1667元]÷12个月=1830.33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2010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为841.53元((1830.33元/月÷21.75天×5天×200%=841.53元)。3、唐俊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问题。2011年1月至8月唐俊每月实际领取的扣除社会保险费外的金额分别为:1月1867元、2月1872元、3月1862元、4-6月均为1867元、7月1826元、8月2250元。故,2010年唐俊的月平均工资为1909.75元((1867元/月×4个月+1872元+1862元+1826元+2250元]÷8个月=1909.75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2010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为526.83元((1909.75元/月÷21.75天×3天×200%=526.83元)。综上,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唐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为:2009年773.99元、2010年841.53元、2011年526.83元,合计2142.35元。关于加付补偿金问题。由于双方200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克扣或无故拖欠唐俊工资(包括效益工资),除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唐俊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5%的经济补偿金。虽然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广义上的工资中的一种,但是从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看,双方对工资专门例举了包括效益工资,并未例举其他类别,可见,双方在此明确的工资仅为狭义上的工资,并未包括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此,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唐俊未支付200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加付补偿金。至于唐俊主张的其他加付补偿金问题,并无合同的约定,并且拖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唐俊主张加付补偿金问题应当先由劳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唐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经过上述先行处理程序。故,对唐俊主张的加付补偿金问题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限原告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被告唐俊2011年8月工资2250元、加班工资4825.1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142.35元,以上合计9217.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唐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计算加班天数方式不当,唐俊主张的年休假待遇200%的部分已过诉讼时效。唐俊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支付唐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元、高温补贴3600元、2011年8、9月工资2729.89元及加付5%的补偿金、加班工资7931.04元及加付5%的补偿金396.5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7586.2元及加付5%的补偿金379.3元,合计77759.47元。理由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事实一致。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唐俊在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工作就业期间,其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对唐俊要求的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从2010年2月至12月两个时段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均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其请求不能支持。对唐俊要求的高温补贴,因其工作环境不属高温天气下工作,不符合支付高温补贴条件,不予支持,唐俊要求的加付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先由劳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在用人单位拒接支付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唐俊并未经上述先行处理程序,故加付补偿金不予主张。对唐俊未付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只要在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内提出即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经本院审查,原审根据双方认可工资发放表所载明的出勤天数、工资支付项目及金额计算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及唐俊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重庆世林文化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承担5元,上诉人唐俊承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