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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袁先锋与韩小军、常山县亚昕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先锋,韩小军,常山县亚昕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280号原告:袁先锋,教师。被告:韩小军,农民,河南省新安县正村乡太平村。被告:常山县亚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何家乡璞石村。负责人:李春华,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荷花一路51号。负责人:徐才孝,系经理。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先锋与被告韩小军、常山县亚昕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5月10日,原告袁先锋以原、被告已自行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先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先锋负担。审 判 员  郑慧玲人民陪审员  吴相法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