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赣州市和润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赣州市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王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祥和苑小区”项目部。法定代表人邱明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剑山,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睿,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毅。委托代理人陈建勤,江西伯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赣州市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南县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赣州市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毅达成和解,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赣州市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赣州市和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上诉人赣州市和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军审 判 员 傅忠代理审判员 彭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