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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某甲,男,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农民。被告孙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被告孙某某现外出不在家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