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灵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志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三多路**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巧玲,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志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陈志波协商一致达成庭外和解,且陈志波已交纳其所欠交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波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志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桂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国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梁秀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