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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执字第0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孔令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涛,孔令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001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涛被执行人:孔令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8日,以(2013)霍执字第001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孔令武所有的位于霍邱县姚李镇花园路座东门朝西的楼房(临街三层六间、后房二层四间)及其院落,并责令被执行人孔令武在2013年3月29日前履行偿还王海涛借款本金200000元的义务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孔令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孔令武所有的位于霍邱县姚李镇花园路座东门朝西的楼房(临街三层六间、后房二层四间)及其院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华祥审 判 员  张兵兵代理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崔笑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