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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中法立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社良与钟永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社良,钟永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中法立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社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永坚。上诉人李社良因与被上诉人钟永坚合伙协议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3)清英法西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社良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案,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双方因履行《合伙投资兴建经营英德市大洞镇茶园水电站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伙协议的履行地在英德市大洞镇,因此,原审英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妩审判员 邓有添审判员 成明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谊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