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开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日照长彬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长彬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商初字第8号原告:日照长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40号。委托代理人:郭莉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玲,该公司员工。被告: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赣榆县经济开发区振兴路。法定代表人:李海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蔚,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慧龙,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长彬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金信利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长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长彬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长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39元,减半收取921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日照长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兴耐审 判 员 吕咏梅代理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安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