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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纪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纪某,男,1967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孙宝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纪某诉被告刘艳、刘怀宝、徐洪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宝田、被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孙某返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给原告纪某购房款10000元;驳回原告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50元,被告孙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