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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鲁婧与许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婧,许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58号原告:鲁婧,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林,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陈克华,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婧与被告许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婧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8元,由原告鲁婧负担。审判长  瞿汉春审判员  张俊华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姚紫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