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学太、刘学明与刘学太、刘学明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学太,刘学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学太。委托代理人:李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学明。再审申请人刘学太因与被申请人刘学明排除妨害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学太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对房屋现场的测量不准确,无法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二)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造成被申请人房屋西北角雨季冲刷漏雨,缺乏事实根据。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一)一审法院经过实地勘察、丈量,绘制了勘察图,双方均表示认可,并当场签字。一审庭审时也出示了现场勘察图,刘学太当庭认可。原审法院将双方认可的现场勘验结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二)刘学明的瓦房建成在先,刘学太的楼房建成在后。刘学太的楼房主墙体紧挨着刘学明的瓦房西山墙,楼房的飞檐伸出在刘学明的瓦房上,致使刘学太房屋的雨水流到刘学明的瓦房上,造成刘学明瓦房的西北角被雨水冲刷漏雨。一审庭审时对刘学明房屋漏水照片进行了质证,双方对此无异议。刘学太认为原审没有证据证明漏水与事实不符,其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学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学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