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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郭某某,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栗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