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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张序法、陈呈积等与潘绍江、楼淑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序法,陈呈积,陈崇荣,黄巧英,黄照,金良元,吴丽华,赵优胜,潘绍江,楼淑鸳,楼沛凌,费慧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张序法。原告:陈呈积。原告:陈崇荣。原告:黄巧英。原告:黄照。原告:金良元。原告:吴丽华。原告:赵优胜。八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能地、赵翠。被告:潘绍江。被告:楼淑鸳。第三人:楼沛凌。第三人:费慧珍。原告张序法、陈呈积、陈崇荣、黄巧英、黄照、金良元、吴丽华、赵优胜与被告潘绍江、楼淑鸳及第三人楼沛凌、费慧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八原告诉称:八原告均系被告潘绍江、楼淑鸳的债权人,两被告共计欠八原告借款3000万元左右,经八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以无力归还为由至今未付。2012年7月3日,两被告将位于浦江县万达别墅1-H1-9号房地产出售给第三人楼沛凌、费慧珍(两第三人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楼沛凌系被告楼淑鸳的侄子),出售价格为4269610元,当天第三人就向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申请上述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现上述房产早已登记在两第三人名下。八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尚欠他人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原告诉请:1、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以未经确认的债权提出的撤销权之诉属于主体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序法、陈呈积、陈崇荣、黄巧英、黄照、金良元、吴丽华、赵优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竟伟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