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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贾某,女,自贡市自流井区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正光,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三台县乐安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袁国强,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正光,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国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均从事旅游行业,双方因工作结识,后于2011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年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双方长期吵架、打架。由于原告从事导游行业,在外时间较多,与旅游客车司机经常合作,被告认为原告作风不正,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常关系。为此,被告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甚至殴打原告,还抢走原告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同时,被告还长期在外散布不实谣言,诋毁原告声誉。被告严重缺乏家庭责任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家庭开支基本上是由原告负担,被告仅给了原告6000元用于生活开支,其他相当一大部分收入,被告从未透露过用在什么地方。原告不堪忍受被告长期的辱骂、殴打、诋毁,曾多次提出要分居离婚,被告就以自残、恐吓等方式威胁原告。原告于2012年10月1日离开双方现居住的成都市金牛区银沙正街2号3栋1单元11号房屋,正式与被告分居。双方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虚构事实,我与原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请求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和好,如无法和好,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某在工作中结识,于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0月28日在三台县乐安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杨某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贾某于2013年3月21日起诉来院,要求与杨某某离婚。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后夫妻关系较好,虽因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贾某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与杨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贾某要求与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贾某要求与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魏智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