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赵唯生与唐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唯生,唐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赵唯生。被执行人唐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唯生申请执行唐山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勇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代理审判员 李静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