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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姚俊宏诉被告王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俊宏,王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平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姚俊宏,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德保,河南楚天阁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福,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无业。原告姚俊宏诉被告王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春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马德保被告王德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俊宏诉称:被告从事货车营运业务。2010年11月18日因缺乏资金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拖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己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逾期利息。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德福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辩称:这两万元钱当时是以肇事司机卜建国家属的名义垫付的,因为当时司机因肇事被交警队扣押着,他是通过我交款放人,因为当时交警队找司机的事,不找我的事,司机和原告是同学关系。我不应该支付这两万元钱。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德福从事汽车营运业务,2010年王德福因汽车肇事缺乏赔偿资金,2010年11月18日向其雇用司机的同学即原告姚俊宏借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为:今借到姚俊宏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壹个月还﹥。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德福未能及时地偿还借款,而是以种种理由推拖。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该借款事实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加以佐证。被告王德福辩称该借款为其司机垫付,不应由其偿还。因肇事车辆归被告所有,该车肇事后赔偿的主体应为车辆所有人,且被告无任何的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司机所借。对于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地清偿债务,但其不但不偿还,而且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拖,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告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了保证合法的借贷关系的正常进行,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笫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福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姚俊宏的借款20000元(人民币),并从2010年12月18日起支付利息损失。(利率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王德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谭清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