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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宝宏与刘登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宏,刘登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宏。被执行人刘登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宏与被执行人刘登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刘登攀赔偿李宝宏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李宝宏负担,退还李宝宏194.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