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98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朱敏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