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杜某。被告冯某。原告杜某与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 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