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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杜某。被告冯某。原告杜某与被告冯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 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