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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民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济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济民,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赵济民。委托代理人孙永亮,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简王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胡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春平,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西民三初字第00080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张春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张春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3年4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重组事宜,待重组完成后以其应分的利润全部用于偿还应承担的债务。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18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赵济民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张春平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马 生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