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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金宏与郭福录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宏,郭福录,王宏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王金宏,男。被告郭福录,男。被告王宏斌,男。原告王金宏与被告郭福录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郭盼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是对郭盼景没有起诉。原告自愿撤回其对被告郭福录、王宏斌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本案。经审查,原告王金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宏撤回其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金宏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永峰审 判 员  黄凤贵代理审判员  王树理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轩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