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刘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仲胜,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木春,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依据东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2)东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木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木春在2013年4月2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木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木春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丁邦和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胡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