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郭顺卿与被告郭红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534号原告郭顺卿与被告郭红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国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