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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吴志明与张红欣、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明,张红欣,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吴志明。被告张红欣。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告吴志明诉被告张红欣、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志明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志明承担,余额150元退回原告吴志明。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