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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吴端元与刘瀚武、黄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端元,刘瀚武,黄任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吴端元,男,1966年6月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刘瀚武,男,成年,住。被告:黄任华,男,成年,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端元诉被告刘瀚武、黄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错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端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 云 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露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