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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38号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寿宁县城关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彭时勤,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忠良,平溪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熙满,平溪信用社职工。被告曾某某,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寿宁县平溪乡。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寿宁县平溪乡。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许志锋人民陪审员  陆奕宁人民陪审员  许 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