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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33)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文秀,尚青兰,汲召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尚文秀,现寄住在: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兼庄乡兼庄村尚凤兰(大姐)、李守法(大姐夫)家,联系电话:(李守法-转)。被告尚青兰。被告汲召敬。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文秀于2013年5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尚文秀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崔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