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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书香、李喜瑞与李喜瑞、李瑞风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香,李喜瑞,李瑞风,李森林,李长林,李景妮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李书香。被告李喜瑞。被告李瑞风。第三人李森林。第三人李长林。第三人李景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香诉被告李喜瑞、李瑞风、第三人李森林、李长林、李景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退回50元。审判员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