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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第16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龙光与国连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光,国连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1679-3号原告张龙光。被告国连芳。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1679-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国连芳丈夫刘效明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现原告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国连芳丈夫刘效明名下的鲁V×××××号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永惠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桂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