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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含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敏敏与赵和伍、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敏,赵和伍,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陈继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张敏敏,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传荣。系张敏敏父亲。委托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和伍,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秦家木,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卢本涛,该镇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负责人:李宏斌,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继华,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陈敬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敏与被告赵和伍、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陈继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敏以与被告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相关事项尚未处理完毕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敏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8元,减半收取为3599元,经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平 海代理审判员 陈 昆人民陪审员 钟 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