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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费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费县梁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王西民借款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梁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费县梁邱镇东沟峪村民委员会,王西民,王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费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费县梁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执行人费县梁邱镇东沟峪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王西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洪昌,男,成年,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2)费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西民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 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恩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