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费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费县梁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与王西民借款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县梁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费县梁邱镇东沟峪村民委员会,王西民,王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费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费县梁邱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被执行人费县梁邱镇东沟峪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王西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洪昌,男,成年,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02)费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西民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万元(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 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恩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