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赵春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钞某某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榆民二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以自己准备与李某某协商解决合伙纠纷,之后兑付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民事诉权是一种私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行使受法律保护,放弃不为法律禁止。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故该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晓炯审判员 李永旺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彩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