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楼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楼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593号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晓芳。委托代理人:廖丽华、鲍金伟。被告:楼钟,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楼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元,由原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