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阳市海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海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7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海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峰,职务总经理。机构代码:76782132-2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阳市海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白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存款3000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程秀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