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港法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港法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蒋某某,女,住湖南省衡阳市。被告:廖某某,男,住茂名市茂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泽汉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蔡庆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