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5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许建木与方惠瑗、杜鸿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木,方惠瑗,杜鸿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5814号原告许建木,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畲族,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方惠瑗,女,194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杜鸿材,男,194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木与被告方惠瑗、杜鸿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名下的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于同月8日提供了200000元担保金。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方惠瑗、杜鸿材名下的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志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