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县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32)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滨,苗照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799号原告徐利滨。被告苗照玮。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利滨于2013年5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利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徐利滨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崔永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