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谢龙生与宁波国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龙生,宁波国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谢龙生。被执行人宁波国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谢龙生与宁波国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