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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谢龙生与宁波国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龙生,宁波国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谢龙生。被执行人宁波国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谢龙生与宁波国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桂林市皇冠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