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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何伟锋与陈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锋,陈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52号原告何伟锋,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崔耀千,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森,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昊,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林金浩,男,1968年6月17日生,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锋诉被告陈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何伟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