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卢兵。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虞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冯某提出申请要求亲子鉴定,故本案应暂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