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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卢兵。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虞迪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冯某提出申请要求亲子鉴定,故本案应暂时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