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孙相成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相成,常永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313号申请执行人孙相成。被执行人常永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相成与被执执行人常永欣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周学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江世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